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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9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红与阿拉善盟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郝军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阿拉善盟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9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红。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红与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郝军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3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郝军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郝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本院将496456.18元执行到位,其中本案案款489218.18元,执行费7238元,本院已将上述案款退还申请人,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36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扈艳红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