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兰开淑与陈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开淑,陈金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3738号原告:兰开淑,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陈金全(曾用名陈薪全),男,1963年6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兰开淑与被告陈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兰开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兰开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