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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许春芳与余华英、余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春芳,余华英,余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春芳,女,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余华英,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余旭东,男,194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本院在执行许春芳与余华英、余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余华英、余旭东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余华英、余旭东下落进行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余旭东名下的银行账户和查封其名下的农村房地产(系集体土地,难以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华英、余旭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余华英、余旭东的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余华英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2件,申请执行总标的约16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4917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8000元及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现已执行到位案款501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余华英、余旭东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许春芳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余华英、余旭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