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袁新谷、袁睿婕与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城家坝村荷花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新谷,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城家坝村荷花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661号申请执行人袁新谷,女,1980年6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袁睿婕,女,2012年9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城家坝村荷花组。负责人袁各平,组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新谷、袁睿婕与被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城家坝村荷花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朱光明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劲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