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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3民初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3民初3706号原告:柳某某。被告:贺某某。原告柳某某与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贺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横山区管理部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贺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横山区管理部的公积金账户。本裁定书���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首次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安广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卜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