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广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广涛,王金安,王小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0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涛,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广涛,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生,住许昌县。被执行人:王金安,男,汉族,1945年12月14日生,住许昌县。被执行人:王小彩,女,汉族,1976年12月28日生,住许昌县。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广涛、王金安、王小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管理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建设审判员 吴新民审判员 司忠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