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钟雄明、刘桂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雄明,刘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432号申请执行人:钟雄明,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武平县,住。被执行人:刘桂生,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钟雄明与被执行人刘桂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第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饲料款6948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桂生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桂生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桂生所有的闽F×××××汽车壹辆,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武平县��×××镇小溪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家中除必要的日常生活用品外,被执行人刘桂生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刘桂生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涉及未履行标的款1394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闽0824执4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夏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