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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江、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江,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联军,李婧靓,张向东,王明海,张吉华,王天银,李自英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2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江,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神旅集团旅游建筑公司职工,住神农架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娟,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沿河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798764180J。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剑,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湖北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联军,男,194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居民,住神农架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元,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瑞萍,北京世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李婧靓,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居民,住神农架林区。原审第三人:张向东,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居民,住神农架林区。原审第三人:王明海,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居民,住神农架林区。原审第三人:张吉华,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居民,住神农架林区。原审第三人:王天银,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巫溪县人,居民,住神农架林区。原审第三人:李自英,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神农架林区。上诉人邓江、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联军及原审第三人李婧靓、张向东、王明海、张吉华、王天银、李自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2017)鄂9021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2017)鄂9021民初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邓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上诉人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鄢        睿审判员 易正鑫代理审判员张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泽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