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709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55年7月28日生,汉族。申请人李某某,男,1950年8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李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Axx**的小型轿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Axx**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变卖、办理过户、抵押等。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隐藏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他项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相杰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526执709号关于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滑万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照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号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A4H**的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予办理变卖、过户、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即从2017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附:(2016)豫0526执709号执行裁定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