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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6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永艳、黄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艳,黄小敏,旷含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6453号申请人:吴永艳,女,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李芳,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冬梅,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黄小敏,男,汉族,1965年3月13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被申请人:旷含宇,女,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本院在审理吴永艳与黄小敏、旷含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永艳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小敏、旷含宇名下价值1010825元的财产,并以一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051103046020170000063)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永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小敏、旷含宇名下价值1010825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党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全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