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保军申请执行娄森焱、张佳借款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军,娄森焱,张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443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军,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娄森焱(又名娄延刚),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张佳,女,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张保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娄森焱、张佳借款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被申请人娄森焱持有的汝州恒利娱乐有限公司的股份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娄森焱所有的3辆车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娄森焱名下的位于汝州市的2套房产予以查封.(2017)豫0482财保64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帅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