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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保军申请执行娄森焱、张佳借款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军,娄森焱,张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443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军,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娄森焱(又名娄延刚),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张佳,女,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张保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娄森焱、张佳借款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被申请人娄森焱持有的汝州恒利娱乐有限公司的股份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娄森焱所有的3辆车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娄森焱名下的位于汝州市的2套房产予以查封.(2017)豫0482财保64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帅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