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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6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亮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崔德亮、韩晓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亮达商贸有限公司,崔某,韩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6447号原告翁牛特旗亮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城区乾昌广场16栋11号厅2楼。法定代表人刘某,系经理。被告崔某,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韩某,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崔某,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牛特旗亮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韩某、王少华、闫志伟、康国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翁牛特旗亮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少华、闫志伟、康国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亮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少华、闫志伟、康国明的起诉。审判员  魏秀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