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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5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宝树、张宝柱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宝树,张宝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5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树,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百利通电泵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天津融汇(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天津融汇(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柱,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下瓦房电影院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系张宝柱之女),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梅(系张宝柱之妻),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张宝树因与被上诉人张宝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宝树于2017年10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宝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宝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宝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