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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恢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春霞与被执行人张福健康权纠纷一案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霞,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恢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春霞,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郑学来,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张福,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三岔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春霞与被执行人张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黑1024执恢74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张福所有的东宁市三岔口镇房屋两栋。现申请执行人高春霞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黑1024执恢74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张福所有的东宁市三岔口镇房屋两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迟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