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翁顺新、李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顺新,李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顺新,男,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李先明,男,汉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顺新与被执行人李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先明其他可供便利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春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