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1民初4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书会与刘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会,刘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4926号原告:王书会,女,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刘素梅,女,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王书会与被告刘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王书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书会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书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285元,由王书会负担。审判员  杨兴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