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4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书会与刘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会,刘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4926号原告:王书会,女,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刘素梅,女,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王书会与被告刘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王书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书会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书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285元,由王书会负担。审判员 杨兴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