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3执1245号

张庆美、杨桂清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庆美,杨桂清,杨桂香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张庆美,住长清区。被执行人杨桂清、杨桂香。本院在执行张庆美与杨桂清、杨桂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鲁0113执1245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房玉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