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10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贾明运与北京香泉佳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明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贾学浩,王蕊,北京香泉佳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10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明运,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负责人:马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鸿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学浩,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蕊,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香泉佳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小南庄400号龙都宾馆西配楼一层南侧。法定代表人:贾学浩。上诉人贾明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贾学浩、王蕊、北京香泉佳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明运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明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明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6元,减半收取7328元,由贾明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兆晖审 判 员 曹 欣审 判 员 赵婧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莹莹书 记 员 崔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