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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士忠与被告王海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忠,王海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初4011号 原告:陈士忠,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马头镇陈高册村,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亮,山东三禾(临沂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峰,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马头镇新房村一组,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秀梅,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士忠与被告王海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需继续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朱 冰 审 判 员  郑海港 人民陪审员  孙谨才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雪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