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士忠与被告王海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忠,王海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初4011号 原告:陈士忠,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马头镇陈高册村,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亮,山东三禾(临沂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峰,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马头镇新房村一组,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秀梅,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士忠与被告王海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需继续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朱 冰 审 判 员 郑海港 人民陪审员 孙谨才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雪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