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执恢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军慧与陕西龙标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居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慧,陕西龙标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居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315号申请执行人马军慧,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龙标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居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军慧与被执行人陕西龙标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居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6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龙标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居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军慧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居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动将本案案款13294元交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9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31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