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5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和平诉被告骆尕生荣、田想有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和平,骆尕生荣,田想有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5民初1277号原告赵和平,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石川镇路地沟村路地沟社。(缺席)委托代理人李长勤,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石川镇路地沟村路地沟社,系原告赵和平母亲。委托代理人李菲菲,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尕生荣,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石川镇路地沟村路地沟社。被告田想有,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石川镇路地沟村路地沟社。原告赵和平诉被告骆尕生荣、田想有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和平经依法传票传唤,于开庭之日未到庭,由其委托代理人李长勤、委托代理人李菲菲出庭参加诉讼。被告骆尕生荣、被告田想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和平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被其侵占的道路通行。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同村邻居,同处一个埂子上,原告家的后面是山,左前方是田想有的房屋,右前方是骆尕生荣的房子。中间的道路一直是原告用来通行与运输农作物的必经之路。多年以来,二被告一直用各种方式侵占原告的通行道路。因这个事由,原告父亲与二被告素有嫌隙。后来二被告在自己房子后面种树,插上乔木刺,不断往路边扩充。被告骆尕生荣在路边挖了一道水渠,该水渠最后将水排向了原告通行的路上。二被告恶意侵占原告的通行道路,原告与二被告多次调解,但二被告始终坚持己见,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道路通行。骆尕生荣辩称,我没有侵占原告家的路面,我不让。应该是被告田想有占了道路,由他让。田想有辩称,这条路以前划分的时候是划分的牛车道路,牛车也能走下,这条路已经走了很多年了,路边我30年前插有乔木刺作为我家园子围栏,多年来一直是这个状况。我没有侵占这条路,我认为是被告骆尕生荣修建牛圈时侵占了道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同村邻居,原告家左前方是被告田想有的房屋及园子,右前方是被告骆尕生荣的房屋。中间的道路是原告的必经之路。被告田想有30多年前便在路边插有乔木刺作为其园子围栏,被告骆尕生荣2016年重新翻新其房屋旁的牛圈时,未在原有牛圈基础上修建,而是扩建在原告通行的道路上,致使原告通行的道路被侵占,原告正常通行受到影响。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近邻,其双方应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的处理相邻通行关系。给相邻方造成侵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被告骆尕生云在翻新其房屋旁的牛圈时未在原有牛圈基础上修建,而是扩建在原告通行的道路上,致使原告通行的道路被侵占,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通行,被告骆尕生荣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请求被告骆尕生荣停止侵害,恢复其道路通行的请求合理合法,排除妨碍的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田想有在道路边插有乔木刺作为其园子围栏的行为,系30多年前形成,并未侵占道路,原告请求被告田想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道路通行的理由不当,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尕生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排除妨碍,拆除其建在原告赵和平通行道路上的牛圈,恢复道路通行。被告田想有不承担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驳回原告赵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骆尕生荣负担。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其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