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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闫子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子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1090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子现,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子现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子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子现曾从事保险推销工作,并在本村推销过保险,2011年闫子现从保险公司离职,不再从事保险推销业务。2012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闫子现谎称其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编造该公司推出“智营人生(分红型)1年期保险险种,利息为1分,到期后连本带息返还,多购买的会有礼品赠送的事实,并使用伪造的保险单实施诈骗。1、2012年1月9日、1月10日,被告人闫子现诈骗本村闫某1人民币25000元;2、2012年2月13日,被告人闫子现诈骗本村王某人民币50000元,赠送王某海尔牌32英寸液晶电视机一台。一年到期后,经王某多次催要,被告人闫子现以“利息”名义偿还王某人民币7000元;3、2012年2月17日、2月25日,被告人闫子现诈骗本村闫某5人民币25000元。一年到期后,经闫某5家属多次催要,被告人闫子现以“利息”名义偿还闫某5500元;4、2012年3月4日,被告人闫子现诈骗本村闫某3人民币51000元,赠送闫某3海尔牌32英寸液晶电视机一台;5、2012年5月12日、2013年农历正月初五,被告人闫子现分两次诈骗本村闫某2人民币25000元;6、2012年5月12日,被告人闫子现诈骗本村闫某4人民币30000元。一年到期后,经闫某4多次催要,被告人闫子现偿还闫某4人民币170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海尔牌32英寸液晶电视机价值1800元。综上,被告人闫子现共计诈骗人民币206000元,案发前退还28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闫子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闫子现户籍信息、抓获证明、无前科证明,欠条、收据、借款协议书、投保单、客户须知;2、证人张某1、刘某、张某2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闫某1、闫某2、常某、闫某3、闫某4的陈述;4、被告人闫子现的供述与辩解;5、物件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子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子现尚能当庭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子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闫子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闫书旺人民币25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梳玲人民币41200元、退赔被害人闫玉政人民币24500元、退赔被害人闫河丽人民币49200元、退赔被害人闫子利25000元、退赔闫子法人民币1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士玲审判员  张翠丽审判员  张宁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馨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