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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朱明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刑初2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明刚,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2015年1月5日因吸毒被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4月11日因吸毒被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6月16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6月16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辩护人叶万晓,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明刚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明刚及本院通过三门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叶万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朱明刚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1、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明刚在其租住的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4楼后间出租房里将一小包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1。2、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明刚在其租住的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4楼后间出租房里将一小包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2。3、2017年5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明刚在其租住的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4楼后间出租房里将一小包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1。4、2017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朱明刚在其租住的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4楼后间出租房里分两次卖给了陈某2200元钱的海洛因。二、被告人朱明刚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1、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明刚在其租住的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4楼后间出租房里容留陈某1吸食海洛因一次。2、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明刚在其租住的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4楼后间出租房里容留陈某2吸食海洛因一次。3、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明刚在其租住的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4楼后间出租房里容留陈某2吸食海洛因一次。4、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明刚在其租住的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4楼后间出租房里容留陈某1吸食海洛因一次。5、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明刚在其租住的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4楼后间出租房里容留陈某2吸食海洛因一次。6、2017年6月13日下午,被告人朱明刚在其租住的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4楼后间出租房里容留陈某2吸食海洛因一次。7、2017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朱明刚在其租住的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4楼后间出租房里容留陈某2和陈某1吸食海洛因一次。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搜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明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明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有异议,辩解其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属实。2017年6月15日晚上其人已经在海游派出所,其贩卖毒品的时间是在当天下午,不是晚上,陈某2、陈某1系白天在其房间里吸毒。除6月15日外,其没有贩卖过毒品,也没有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朱明刚的辩护人叶万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表示尊重被告人自己意见,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贩卖毒品的对象为熟人朋友,次数有限,数额不大,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2、被告人系初犯,在容留吸毒犯罪中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朱明刚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1、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明刚在其租住的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4楼后间出租房里,将一小包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1。2、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明刚在其租住的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4楼后间出租房里,将一小包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2。3、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明刚在其租住的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4楼后间出租房里,将一小包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1。4、2017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朱明刚在其租住的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4楼后间出租房里,分二次卖给陈某2共200元钱的海洛因。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朱明刚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17年4月至6月期间,其多次在老家云南购得毒品海洛因带回三门其租住的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4楼后间房间,并多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陈某1、陈某2。2017年4月份,其在自己四楼出租房向陈某1贩卖海洛因一次,陈某1给了其100元。二十多天后的5月份,陈某1又在其出租房里向其买了100元钱海洛因。2017年4月份,朱明刚通过陈某1认识陈某2,其向陈某2贩卖海洛因共三次。第一次是在陈某14月份向其买了一次海洛因之后的一天,其卖给陈某2一小包海洛因,卖了100元。6月15日晚上,陈某1和陈某2都在其民丰路25号4楼后间房间里,陈某2拿了100元钱向其买了一小包海洛因,陈某2和陈某1一起吸食后,又拿了100元给其,向其买了一小包。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至6月期间,其在朱明刚那里多次购买过海洛因。5月份期间,其和陈某2在朱明刚那里购买过至少3次。6月份期间,其和陈某2在朱明刚那里购买过4次,有2次其带回自己出租房吸食,有2次买了直接在朱明刚那里吸食。每次买都是100元钱。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至6月期间,其向朱明刚买过5次以上海洛因。其和陈某1一起在朱明刚那里买过至少4次海洛因,每次都是100元钱一小包,大概0.1克左右。6月15日,其在西山公园抢劫后,走到朱明刚的出租房,在4楼后间买了2次海洛因,一次花100元买了一包和陈某1一起吸食后,又花100元买了一包。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朱明刚辨认陈某1、陈某2系多次向其购买海洛因的男子。陈某1、陈某2辨认朱明刚系贩卖海洛因的“老朱”。二、被告人朱明刚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1、2017年4月份,被告人朱明刚在其租住的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4楼后间出租房里,容留陈某1吸食海洛因一次,容留陈某2吸食海洛因二次。2、2017年5月份,被告人朱明刚在其租住的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4楼后间出租房里,容留陈某1吸食海洛因一次,容留陈某2吸食海洛因一次。3、2017年6月13日下午,被告人朱明刚在其租住的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4楼后间出租房里,容留陈某2吸食海洛因一次。4、2017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朱明刚在其租住的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4楼后间出租房里,容留陈某2和陈某1二人共同吸食海洛因一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朱明刚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17年4月至6月期间,其多次容留陈某1、陈某2二人在其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4楼后间出租房内吸食海洛因。陈某1第一次到其出租房吸食海洛因是4月份,是陈某1在其这边买了海洛因之后的一天,带着海洛因在其出租房和其一起吸食的。5月份的一天,陈某1在其出租房买了100元海洛因后,在其出租房吸食了。6月15日晚上,陈某2抢劫之后跑到其四楼出租房,后来陈某1过来,朱明刚卖了100元钱海洛因给陈某2,陈某2和陈某1一起吸食。今年4月份,陈某2第一次在其出租房买了海洛因当天,在其四楼出租房内和其一起吸食。过了几天后也是4月份,陈某2又一个人带着海洛因和其一起在其四楼出租房内吸食。过了二十来天的5月份,陈某2又带着海洛因到其四楼出租房和其一起吸食。6月13日,陈某2再次来到其出租房和其一起吸食海洛因。6月15日陈某2抢劫的那个晚上,陈某2和陈某1一起在其四楼出租房吸食。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至6月期间,其在朱明刚的出租房吸毒2次,另外还有就是6月15日晚上,其和陈某2一起在朱明刚的出租房吸食海洛因1次。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四五月份期间,其在朱明刚的四楼后间出租房里,和朱明刚一起吸食了起码5次以上的海洛因。6月15日晚上,其在朱明刚处买了两包海洛因,第一包和陈某1一起在朱明刚出租房吸食了。4、辨认笔录证实,陈某1辨认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4楼后间出租房系朱明刚容留其吸毒的地点。证明全案犯罪事实的还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倪某、韩某、陈某3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倪某系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房东,其先是将房子租给韩某,后韩某将房子转租给陈某3,三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去年上半年,陈某3租了两个房间给其老乡,其中朱明刚住在四楼后间,偶尔也会住在三楼后间。2、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朱明刚租住的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3楼、4楼后间出租房进行搜查,未发现任何与本案相关的物品。3、劣迹材料,证明被告人朱明刚的劣迹情况。4、归案经过,证明2017年6月16日凌晨,民警接情报线索得知朱明刚近日吸食过毒品,其人在三门县海游街道民丰路25号附近,后民警将朱明刚抓获归案,并将其传唤至海游派出所进一步调查询问。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朱明刚的身份情况。关于被告人朱明刚提出的侦查阶段讯问笔录记载内容与其供述不一致的辩解,经查阅讯问笔录等案卷材料及观看被告人的同步讯问录音录像,没有发现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的审讯中存在逼供、诱供及擅自篡改笔录内容等违法情形,且被告人对于讯问笔录是一张一张核对后签字确认的,故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朱明刚对于其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时间、次数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朱明刚于2017年4月份至6月份期间多次贩毒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以及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证人陈某2、陈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朱明刚在庭审中翻供,其当庭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不予采信当庭辩解,予以采信庭前供述。另外,归案经过可证明被告人朱明刚系于2017年6月16日凌晨被公安机关传唤至三门县海游派出所接受询问,故其关于6月15日晚上人已经在三门县海游派出所的辩解不成立,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证人陈某2、陈某1的证言等证据可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朱明刚于2017年6月15日晚上贩卖海洛因给陈某2及容留陈某2、陈某1吸食海洛因的事实,故本院对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均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明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同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明刚犯有二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明刚当庭翻供,其辩护人提出应认定其为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明刚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明刚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明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朱明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有努人民陪审员  周昌熙人民陪审员  叶枝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婕妤代书 记员  杨 鸯?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