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2民初9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国铭与李海洋、周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铭,李海洋,周芳,潘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民初9181号原告李国铭,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被告李海洋,男,汉族,1980年4月17日出生,住淮安市。被告周芳,女,汉族,1978年8月22日出生,住淮安市。被告潘志国,男,汉族,1979年8月5日出生,住涟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铭诉被告李海洋、周芳、潘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李海洋、周芳、潘志国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冻结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国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海洋、周芳、潘志国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进行查封、冻结或查封、冻结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凤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