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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7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郭方未与宋丽同居关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方未,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7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郭方未,1984年6月5日出生,壶关县人。被执行人:宋丽,1982年10月18日出生,壶关县人。郭方未与宋丽同居关系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丽于2017年10月26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7执恢58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东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