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7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郭方未与宋丽同居关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方未,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7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郭方未,1984年6月5日出生,壶关县人。被执行人:宋丽,1982年10月18日出生,壶关县人。郭方未与宋丽同居关系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丽于2017年10月26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7执恢58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东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