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凌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330910-9。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汉族,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631570000。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某某路。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000100160000。法定代表人: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杨凌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400元、执行费224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人自愿撤销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3执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赵雅玲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奔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