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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6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方朝金与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朝金,杨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6081号原告:方朝金,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杨超,男,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方朝金与被告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瑞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朝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朝金诉称:被告于2017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月息2分。原告催讨无着,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被告杨超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据,以证明其诉称事实。被告杨超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杨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方朝金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明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进而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超向原告借款,应及时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超给付原告方朝金借款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杨超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