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程志与赵永全邰国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志,赵永全,邰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程志,男,48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大石寨镇本街。被执行人赵永全,男,4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科右前旗大石寨镇阿林村。被执行人邰国军,男,32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科右前旗大石寨镇阿林村。申请执行人程志与被执行人赵永全,邰国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科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永全,邰国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志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永全,邰国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赵永全,邰国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故法院依法于2017年9月2日已对邰国军司法拘留,现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邰国军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并报请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2221执8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子厚审判员 包金锁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