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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1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早香、金安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早香,金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1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早香,男,195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金安胜,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大冶市。申请执行人黄早香与被执行人金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1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早香与被执行人金安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142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茂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