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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终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崔嵬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59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嵬,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于北京市,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住北京市大兴区;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此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羁押,同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嵬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京0115刑初10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嵬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崔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崔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嵬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后又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根据崔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崔嵬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嵬撤回上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刑初10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明审 判 员 王丽娜审 判 员 丛卓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程靖翔书 记 员 赵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