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民终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东风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风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1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风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泰山路39号。法定代表人:周庆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万兵,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迎宾中路。法定代表人:王秋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豹,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慧,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风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3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山东风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3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东风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家审判员 陈书娟审判员 陈洪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