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韩某某、某施工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韩某某,某施工队,某棚户指挥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532号原告:郭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被告:韩某某。被告:某施工队,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徐某某。被告:某棚户指挥部,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被告某施工队、被告某棚户指挥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三被告主体不明确,且无法送达,导致案件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65元,退还原告郭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国宏人民陪审员 胡 雪人民陪审员 梁秀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