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朱晓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5刑初39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晓辉,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郏县。2014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8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3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王志,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未检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晓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艳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晓辉及其辩护人王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7日5时许,被告人朱晓辉在郏县安良镇安西村水月洞天网吧上网时,趁在该网吧上网的梁某某(2000年3月14日生)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VIVOX7型玫瑰金色手机盗走。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12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退给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晓辉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失主梁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鲁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2015)新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辨认、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晓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关于以盗窃罪追究朱晓辉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朱晓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晓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自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艺翾附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