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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4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3民初4817号原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汤伦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根,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侍海燕,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延,男,汉族,1970年12月30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物业公司)与被告李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功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根、侍海燕、被告李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功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5年-2017年物业管理费1212元,2015年-2016年违约金884元,合计2096元;2、被告承担律师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马鞍山市江东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该小区X栋XX号业主,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被告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据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李延辩称,一、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渗水不维修;2、家中被盗,保安失责,监控不到位;3、物业管理混乱,小区内鸡狗到处跑;4、楼道里面广告乱贴;5、路面坑洼,绿地被破坏作车位。二、对起诉三年的物业费有异议,时间没那么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成功物业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物业服务合同、城镇房屋登记簿,李延提交的反映江东小区内广告乱贴、鸡狗乱跑的照片二张,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作证。对于李延提交的反映房屋渗水的照片二张以及家中被盗信息截图照片一张、保险赔偿单,因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定。对于李延提交的反映监控不到位的照片一张,因无其他证据佐证,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亦不予认定。对于成功物业公司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因无其他证据佐证该公司已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江东小区业主,故对该份债权转让协议,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霞系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小区X栋XX室所有人,建筑面积为96.53平方米,该栋楼总楼层数为18层。2015年3月1日,马鞍山市江东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成功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成功物业公司对马鞍山市江东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管理期限为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多层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5元收取物业服务费。合同还约定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合同中,另就双方权利义务及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进行了约定。李延未缴纳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物业费,因成功物业公司催要未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成功物业公司与马鞍山市江东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延系江东小区业主,该合同对成功物业公司及李延具有约束力。成功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在对公共场所乱贴现象的及时处理以及环境卫生等方面存在不足,其提供的物业服务与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本院酌情对案涉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予以降低,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元收取,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且对于成功物业公司提出的要求李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李延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应为897.73元(0.3元×96.53平方米×31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97.73元;二、驳回原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继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梦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