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城阳区万佳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城阳区万佳隆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817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城阳区万佳隆手机店。经营者苗延辉。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城阳区万佳隆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万佳隆手机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 建人民陪审员 管家才人民陪审员 潘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蕴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