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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建中与魏存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中,魏存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3885号原告:赵建中,男,197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选波,灵宝市尹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魏存立,男,1962年2月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告赵建中与被告魏存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赵建中负担。审判员  陈晓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