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谢小弟罚金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86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谢小弟,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被告人谢小弟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5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26日就被告人谢小弟财产刑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谢小弟罚金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谢小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谢小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另,被执行人谢小弟现在服刑期间。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对被执行人刑事判决涉财部分的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鉴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28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邝毅恒审判员 贾存锦审判员 陈艳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颖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