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4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彪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阜阳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阜阳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586号原告:张彪,男,汉族,1979年1月2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耀辉,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地址:太和县镜湖东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723338363A(1-1)。负责人:李梅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夏,男。汉族,1983年9月29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阜阳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中南大道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690336455(1-1)。负责人:李月明,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李店镇白水井村水果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021101912(1-1)。负责人:左振礼,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鸿雁,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彪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阜阳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耀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鸿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阜阳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阜阳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彪自愿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阜阳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彪撤诉。案件受理费2205元,减半收取1103元,由原告张彪负担。审判员 韩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 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