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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肖红梅、张安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红梅,张安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肖红梅,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大专文化,淮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会计,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张安然,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肖红梅与张安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张安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红审判员 吴雪松审判员 夏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