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肖红梅、张安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红梅,张安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肖红梅,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大专文化,淮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会计,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张安然,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肖红梅与张安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张安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红审判员 吴雪松审判员 夏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