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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执5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夏翔与袁强、杨约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翔,袁强,杨约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5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夏翔,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袁强,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杨约芹,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6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强、杨约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强、杨约芹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约芹在光大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688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