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3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余建华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余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398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中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00750864-0。负责人:邱裕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昭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余建华,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关于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余建华行政处罚一案,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的(2017)粤7101行审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余建华应交罚款58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5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18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由法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该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3988号案件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青松执行员 谭耀兴执行员 陈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远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