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晓贞、邯郸市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贞,邯郸市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96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贞,女,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邯郸市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光明北大街349号光明商贸中心A座16楼。法定代表人:谢子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晓贞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邯仲裁字第08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晓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邯仲裁字第08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镇洪审判员 张敏清审判员 刘海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