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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石井镇茂环百货商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石井镇茂环百货商店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1042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市石井镇茂环百货商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文化中心一楼A区。经营者:周茂环。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石井镇茂环百货商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国民审 判 员 黄玮鹏审 判 员 蒋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赖世耀书 记 员 陈少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