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3执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3311号被执行人:张琳,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穿青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2017)浙068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张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张琳与同案犯李华、夏加亮共同退赔给被害人宋某、苑某人民币7615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张琳刑满释放下落不明,也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成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