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3311号被执行人:张琳,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穿青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2017)浙068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张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张琳与同案犯李华、夏加亮共同退赔给被害人宋某、苑某人民币7615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张琳刑满释放下落不明,也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成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