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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关于王学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536号被执行人:王学云,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城关御景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王学云受贿罪财产刑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学云于2017年10月19日缴纳罚金4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王学云受贿罪财产刑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