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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丹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丹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山上街455-1-1。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602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