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聂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5民初1272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2年9月6日,汉族,农民,住勉县中央公园。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栩安,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某某,男,生于1977年5月13日,汉族,汉中中交投资有限公司职工,住勉县周家山镇前进村三组。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聂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2、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协助原告办理勉县勉阳镇中央公园房屋产权变更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7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双方婚后位于勉阳镇中央公园A区1号楼1单元502室房产(按揭贷款手续在被告名下)归原告所有,房屋的按揭贷款由原告偿还,与被告无关。该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房产由原告居住至今,原告于2015年2月还清了按揭贷款。2016年1月18日,双方共同到勉县房管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开发商手续不齐全,无法办理变更登记。2017年8月,原告到勉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办理该房产变更登记,该局审查后认为,原、被告是协议离婚,要求原告和被告同时到该局当面签字确认有关手续才能办理,原告通知被告办理登记,被告不愿配合,原告无法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7日原、被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的事实,认为《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承认被告配合原告到勉县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没有配合原告到勉县不动产登记局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但认为,1、原、被告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前另有口头约定,本案房产原、被告都不要,留给孩子聂伟琪,认为该口头约定也应该是有效的。2、不配合原告办理变更登记就是因为原告不认可双方的口头约定。被告可以配合原告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但需要原告先认可双方的口头约定,将房子过户到孩子聂伟琪名下。如果原告不愿意把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要求原告把拖欠孩子到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并支付被告房子补偿费。3、离婚协议第一条约定原告可以探视孩子,原告不能把孩子接走探视。审理中另查明,原告不承认双方协议涉案房产归孩子聂伟琪所有的口头约定。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离婚,协商一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约定涉案位于勉县景观大道以北汇景中央公园A区1#楼1单元502室房产归原告刘某某所有,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法律还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涉案房产在双方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登记在被告聂某某名下,按《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该财产归原告所有,即必须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被告予以协助是其法定附随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双方还口头约定将涉案房产登记在孩子聂伟琪名下,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证据印证,且双方先口头协商,最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最终约定,故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的其它辩解意见均不是其履行协助义务的前提条件,也不是本案处理范围,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聂某某于2014年2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二、原告办理勉县景观大道以北汇景中央公园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聂某某应予协助。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提交本院。审 判 员 王治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王鑫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