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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严禾利与寇文艺、黄少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禾利,寇文艺,黄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8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禾利,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寇文艺,曾用名寇语录,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少霞,曾用名黄改霞、黄改侠,女,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禾利与被执行人寇文艺、黄少霞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严禾利依据本院业已生效的(2016)陕0125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寇文艺、黄少霞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2016年9月25日之前的利息10800元;并支付30000元自2016年9月26日至给付之日按约定年息5400元标准的利息(至2017年5月12日利息为33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820元、执行费570元。两被执行人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后,并未按通知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经系统查询未能查获可供本案执行的现金或车辆线索;本院获悉两被执行人的位于本辖区东西南北四号路十字处的房产因道路拓宽被政府征用拆迁,本院已向有关部门发送了扣留提取征用拆迁补偿收益法律文书,现该款尚未到帐,综上,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不能按期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霄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