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81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再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再 审 决 定 书(2017)晋0581刑监1号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高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生效后,现发现本案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且王某某抚养有两个未成年子女,无亲属代为照看,导致原判决无法执行。本院认为原判决确实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