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应伟才、徐兆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伟才,徐兆平,严素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136号申请执行人:应伟才(曾用名:应大奎),男,194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徐兆平,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严素贞,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应伟才与被执行人徐兆平、严素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兆平、严素贞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应伟才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兆平、严素贞支付执行款12092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713.8元。2017年5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徐兆平、严素贞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兆平、严素贞逾期仍未履行全部义务,现尚应支付执行款12092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713.8元。经执行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徐兆平履行执行款35000元、执行费1100元。2017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应伟才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应伟才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13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微信公众号“”